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首页 > 其他 > 【规章制度】铁西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工作人员“八不准”

【规章制度】铁西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工作人员“八不准”

来源:铁西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1-09-28 阅读次数:4740
X
分享到 - 微信

为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以及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《省纪委省监委机关工作人员“八不准”》等规定,制定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工作人员“八不准”:


1. 不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发表、传播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。


2. 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、市、区委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相关要求。


3. 不准违反规定接触相关部门、单位负责人。


4. 不准以案谋私,干预、插手、打听、泄露问题线索受理、处置及审查调查工作。


5. 不准违反规定接触被审查调查人、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。


6. 不准打着纪委监委旗号耍威风、搞特权、办私事。


7.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社交、娱乐活动。


8. 不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有悖于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。


对违反本规定的,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。









友情链接
版权所有:中共四平市铁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